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教育廳 河北省科學技術廳
關於印發《河北省高等學校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冀財教〔2020〕68號
省屬高校:
為促進全省高校科學研究事業的健康發展,進一步提升我省高校廣大科研人員的自主創新、高層次人才培養和服務河北發展的能力,加強和規範高校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提升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和我省關於擴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關自主權等文件的要求,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製定了《河北省高等學校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教育廳 河北省科學技術廳
2020年6月2日
河北省高等學校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全省高校科學研究事業的健康發展,進一步提升我省高校廣大科研人員的自主創新、高層次人才培養和服務河北發展的能力,加強和規範高校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提升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和我省關於擴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關自主權等文件的要求,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高等學校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是指省級以上安排用於支持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含社會科學研究)💅、技術研究開發及應用示範💂🏻♂️、科技成果轉化🚔、科研條件與平臺建設、智庫建設⛹️、以及科技人才團隊建設👃🏻,並實行項目合同製管理的省級財政資金(以下簡稱科研項目資金)🦸🏿♀️🕺🏽。
高校以市場委托方式從政府機構、企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等取得的橫向科研經費管理,按照雙方合同約定辦理🙋🏽♀️🎥,不適用於本細則♿️。高校應製定相關橫向科研經費管理辦法,作為審計檢查依據。
第三條 科研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學規範、競爭擇優⛲️、簡政放權、突出績效”的原則。
第四條 各高校應將科研項目資金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章 資金管理和使用
第五條 科研項目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等項目主管部門共同管理。項目主管部門負責編製項目規劃🤹♀️、提出項目預算安排意見、組織項目實施、負責管理和日常監督工作;製定各類科研項目🏂🏿、人才、平臺等項目管理辦法🙋🏼♂️。省財政廳根據財政管理相關規定及省委省政府事業發展決策部署🧛🏽,會同項目主管部門研究確定資金預算🥇,並按規定批復下達資金。
第六條 科研項目資金遵循“誰使用🤷♀️、誰負責”的管理原則。高校是科研項目資金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切實履行法人責任🟦,健全內部管理機製,加強項目庫的建設和管理,對立項項目進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具體組織預算執行。項目負責人是科研項目資金使用管理的直接責任人👨🏻🚒🛂,對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的規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負責,並承擔相應的經濟與法律責任👷🏽🧑🏿。
第七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科研活動相關的各項費用,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兩部分。
第八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具體包括:圖書資料費、數據采集費📳、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印刷出版費和其他支出等👍🏼。其中💟🧜🏽♂️:
圖書資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購買必要的圖書(包括外文圖書)🕒、專業軟件,資料收集🪮、整理、錄入、復印、翻拍🫳🏽、翻譯🐾,文獻檢索等費用。
數據采集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問卷調查、田野調查、數據購買、數據分析及相應技術服務購買等費用。
設備費: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產生的費用💠🙍🏽♂️。應當嚴格控製設備購置,鼓勵共享、租賃以及對現有設備進行升級改造。
材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科研項目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加工等費用。
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專用的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圍繞項目研究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交流🧖🏼♂️、考察調研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交通、食宿費用👌🏿,以及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赴港澳臺地區𓀋、外國專家來華及港澳臺地區專家來內地開展學術合作與交流的費用。
專家咨詢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由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研究實際需要編製,支出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勞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和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費用👏🏻。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以及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允許將項目聘用人員的“五險一金”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
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7️⃣: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印刷費/宣傳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的打印🪸👩🦲、印刷和出版♨️、成果推介等費用。
其他:是指與項目研究直接相關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九條 間接費用是指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補償學校為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等間接成本,有關管理工作費用,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
第十條 間接費用按照不超過項目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一定比例核定🥐,嚴禁超額提取、變相提取和重復提取。具體比例如下:
1.自然科學類項目
100萬元以下的部分為不超過20%😼;100萬元至300萬元的部分為不超過15%;3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不超過13%。
2.社會科學類項目
10萬元以下的部分提取比例為40%🖲;10萬元至50萬元部分提取比例為30%;50萬元以上的部分提取比例為20%💆🏻♀️。
3.試驗設備依賴程度低和實驗材料耗費少的基礎研究、軟件開發、集成電路設計、軟科學研究等智力密集型項目
100萬元以下的部分不超過30%,100萬元至300萬元部分不超過25%🧑🏼⚖️,300萬元以上的不超過20%。
第十一條 間接費用不再由項目負責人編製預算🧑🏻🦰,由項目承擔高校根據項目合同直接核定🫗,進行統籌管理🌄🔔、合規合理使用,並專賬核算。
項目承擔高校統籌安排間接費用時🛤,應當處理好合理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系。績效支出要發揮科研績效激勵作用,要突出創新質量貢獻導向,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個人和青年人才傾斜。績效支出安排應當結合項目研究進度和完成質量🪜,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鉤👩🏿💻。績效支出不單設比例限製,不納入績效工資管理💁🏿♀️。
科研項目由多個單位承擔的,間接費用在總額範圍內由牽頭單位與參與單位協商分配🕓。項目承擔高校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重復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三章 預決算編製與執行
第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根據相關項目管理辦法以及項目研究的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編製項目收支預算。
1.設備費預算應對擬購置設備的必要性🧏♀️、現有同類設備的利用情況以及購置單臺套在30萬元及以上的大型科研儀器設備的開放共享方案進行單獨說明。
2.直接費用中除設備費外🖕🏽,其他費用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需提供明細。科目支出預算不超過直接費用預算10%的👏🏻🐇,不需要編製測算依據。
3.合作研究資金應對合作研究單位資質及擬外撥資金進行重點說明。
第十三條 高校應組織本校科研和財務管理部門對項目預算進行審核,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製度🏊♂️,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製和預算調整🏄♀️、資金開支🤦🏽、財務決算和驗收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項目承擔單位聘用的科研財務助理為科研項目提供經費管理服務的費用,可按規定在相應科研項目勞務費或間接費中列支。
第十四條 科研項目實施過程中🍑,在項目經費總額不變的情況下🏭,直接費用中除設備費外,其他科目費用預算可由項目負責人在直接費用開支範圍內自行調整🧑🏼🏫;項目間接費用不得調增。預算調整情況應在結題驗收報告中予以說明🙎🏽。項目承擔高校要建立相關製度,簡化工作流程🫰,提高辦理效率🧮。
第十五條 科研項目資金的撥付按國庫集中支付等相關規定執行🧗♀️,可按規定程序撥入項目承擔高校實有資金賬戶。資金支出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科研管理辦法的要求合理使用💇♀️。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公務卡、支票等非現金方式結算。允許高校根據有關規定,製定符合實際需要的科研項目費用內部報銷辦法👨🦼➡️,對科研活動產生的確實無法取得發票或者財政性票據的費用,簡化審批、據實報銷。
第十六條 項目負責人應嚴格按照資金開支範圍和標準開支項目經費。不得利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不得通過編造虛假勞務合同🧛🏻♀️、虛構人員名單等方式虛報冒領勞務費和專家咨詢費,不得通過虛構測試化驗內容🔺、提高測試化驗支出標準等方式違規開支測試化驗加工費👨🏼🍼。嚴禁使用項目資金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
第十七條 賦予高等學校科研儀器設備政府采購自主權🚵🏿♀️。高等學校采購科研儀器設備🛟,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應辦理政府采購計劃備案或采購方式審批手續📣,可自行選擇采購組織方式和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采購進口科研儀器設備實行備案製管理。科研儀器設備政府采購預算執行中,在政府采購預算總額不變的情況下🦸🏼♀️,可根據實際需要自行調整政府采購預算內容🧖🏽♀️👨🏿,並報財政部門備案👩🏼🚀。對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采用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采購機製,可不進行招投標程序,縮短采購周期👮🏽♀️;對於獨家代理或生產的儀器設備,按程序確定采取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增強采購靈活性和便利性。允許國有科研儀器設備以市場化方式運營,實現開放共享。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期間,項目經費支出進度可由項目負責人自行掌握。項目未執行完畢,剩余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完成任務目標並按時通過驗收後,結余資金按規定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在2年內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兩年後未使用完的,項目承擔單位應主動在資金使用到期後30日內將結余資金繳回項目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按程序上繳省財政🧓。
第十九條 科研項目負責人須根據項目要求編製項目決算,經學校科研管理部門🐙、財務管理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後,按要求報送項目主管部門並存檔🧝🏻♀️。
第四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等項目主管部門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製。項目承擔高校按規定對科研進展、科研產出、人才團隊建設、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監測👋🏻,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組織實施績效評價工作。為節約項目研究人員的時間和精力🤳,可根據不同類型科研項目做好績效監控,並在結題時進行一次性綜合績效自評工作,不再單獨開展財務驗收和技術驗收🙅,績效評價報告及時報送項目主管部門🫄🏼🫥。省財政廳會同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等項目主管部門,充分運用績效評價結果安排下年度項目預算。
第二十一條 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等項目主管部門對科研項目經費的預算執行、資金使用效益和財務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有截留、擠占、挪用資金的行為🫚,以及因管理不善導致資金浪費🥇、資產毀損、效益低下的📇,按規定可采取暫停項目撥款、終止項目執行、依法追回已撥項目資金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 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及項目承擔高校的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等項目主管部門要建立覆蓋科研活動全過程的科研失信防控體系,嚴格執行科研誠信管理有關規定,對科研失信行為進行記錄並實施相應懲戒措施。
第二十四條 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等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承擔高校要正確區分因科研不確定性未能完成項目目標和因科研態度不端導致項目失敗,鼓勵大膽創新🧑🏽🎨,嚴懲弄虛作假👩🚀。因科研不確定性未完成項目績效目標的項目🚶♂️➡️,經專家評議,可以正常驗收或結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高校應根據本實施細則製定適合本校特點的實施方案,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六條 高校利用財政性專項資金及自主安排的科研項目經費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會同教育廳🙎🏻♀️💱、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